网站支持IPv6
你好,
|
注销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登录
|
注册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之窗
政府工作报告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法规文件
政策文件库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政务信箱
智能互动
魅力闽侯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
>
学前及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法对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相关规定
来源:闽侯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5-05-26 10:33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学前教育,让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学前教育法强化落实政府责任,坚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立法导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发展原则,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加大普惠资源供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政府要通过直接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主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方式,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三是强化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四是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五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了有关主体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