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教育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闽侯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1-1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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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规范闽侯县教育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闽侯县委组织部、闽侯县财政局、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闽侯县公务员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侯财行[2017]60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闽财行[2018]17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闽侯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局本级。 

  二、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为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听课教研等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伙食、差旅、培训场地、讲课、资料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单位举办培训开支规定 

  1.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70 

130 

30 

20 

450 

  其中伙食费按早、中、晚各30元、50元、50元计算。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2.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每学时45分钟)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系统(不含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授课老师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报销结算 

  1)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2)单位举办培训,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公务用餐审批单、伙食费票据、菜单及其他正式发票等,有讲课费支出的要附上邀请函、讲课费签收单、授课人资质证明、授课日程安排表。 

  3)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4)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不安排住宿,培训期在半天之内的尽量不安排伙食开支。确需安排伙食费开支的,培训单位所在乡镇参训人员不安排就餐;山区学校举办培训,因路途远,除培训举办地外的参训人员可适当安排伙食。 

  5)单位举办培训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做到一事一结、及时结清,不得累积报销。 

  6)单位举办培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开支规定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文件通知中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视同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凭培训主办单位提供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食宿费,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标准的70%补助。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培训单位有安排住宿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须多次往返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批准的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的各类培训,必须是由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举办或通知。对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参加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需取得县教育局审批。 

  5.工作人员应及时报销外出培训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出审批单、交通费票据(包干车费可不提供,不含出租车票据)、住宿费票据、伙食费票据(正规机打发票)及培训通知文件等。 

  五、监督与问责 

  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活动与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培训审批制度、培训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培训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培训、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培训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培训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超规定开支的差旅费部分由个人自理。 

  3.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5.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6.县教育局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培训计划及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培训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5)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情况; 

  6)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7.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闽侯县教育局     

  2020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