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8100-0200-2026-00073 | 文号 | 侯政规〔2026〕3号 |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29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8100-0200-2026-00073 | ||
| 文号 | 侯政规〔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6-04-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以下简称“市粮九条”)精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对种植早稻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早稻面积30亩及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0.5万元。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对种植单季中晚稻3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三、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5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275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25元/亩,合计补助600元/亩。种植双季稻面积30亩及以上的,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275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725元/亩,合计补助10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奖励1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合计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追加奖励0.5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0.5万元,合计追加奖励1万元。
四、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150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750元/亩,合计补助900元/亩。
五、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对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200元/亩的基础上,种植水稻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合计补助12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合计补助700元/亩。
六、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500元/亩的基础上,种植水稻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合计补助20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700元/亩,合计补助1200元/亩。
七、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和大豆。对秋冬种油菜面积3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100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合计补助300元/亩。对种植大豆相对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清种大豆的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150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合计补助300元/亩;间作套种大豆的当年度在享受“市粮九条”补助100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合计补助200元/亩。
八、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种粮,支持小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承包、流转耕地30亩及以上并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生产经营主体,次年给予一次性“种粮大户补助”500元/亩。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在“市粮九条”政策基础上制定,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下达后拨付,县级补助部分由我县财政直接拨付。第一条至第七条措施按就高不叠加享受;第八条“种粮大户补助”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可以与第一条至第七条措施叠加。本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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