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后依法征收为国有和依法登记为国有使用权的土地,发证模式由“一村一证”改为“一宗一证”。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批示精神,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变更和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公告期:1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18日)。
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出(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91-22989787)。
附件:闽侯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统一扣除新增国有土地清单
公告单位: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